每年8月31日為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地價稅的「納稅義務基準日」為每年8月31日,該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之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即為當年度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
舉例來說,土地如在8月31日前辦妥移轉登記,則當年度之地價稅納稅義務人為後手,即新所有權人;反之,土地如在8月31日以後方完成移轉登記者,則該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仍為原土地所有權人。且應繳納全年度之稅額,此與房屋稅依持有房屋的實際經過月數於買賣時按月分單課徵不同。故8月分取得土地所有權者,雖然到年底只剩4個月,但新所有權人仍然要繳納該筆土地當年度之全額地價稅稅金。
該處進一步指出,土地於買賣移轉時,如果買賣雙方在買賣契約中約定地價稅由買方代繳,則因契約屬買賣雙方間私權行為,並不能變更公法上明定地價稅納稅義務人之地位。故其課徵對象,仍是以該年度8月31日該土地所登記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作為該年度納稅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