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出租財產取得租金收入,應課徵營業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王小姐來電詢問,醫院或診所出租財產所取得之租金收入,是否需由承租人按給付之租金扣繳所得稅款?另外,該筆收入需要課營業稅嗎?。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按財政部88年9月23日台財稅第881945819號函釋規定,醫院出租財產取得之租金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免由承租人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按給付之租金扣繳所得稅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醫院或診所屬扣繳單位,如其有財產出租並取得租金收入者,該筆租金收入係銷售勞務範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應課徵營業稅。該等扣繳單位可向稽徵機關申請(一)變更扣繳單位為營業人身分,即沿用原扣繳單位統一編號,或(二)辦理營業登記,設籍課稅,取得營業人統一編號。扣繳單位變更或取得營業人身分後,對於前揭租金收入,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予承租人或由稽徵機關按月查定課徵營業稅。 該局特別提醒,醫院或診所有出租財產取得租金收入情事者,請依法向管轄稽徵機關辦理變更或取得營業人身分,報繳營業稅,以免被稽徵機關查獲漏報營業稅而受罰。【#744】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三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莊瑛瑜 聯絡電話:7256600轉8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