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以自有車輛從事營業人之工作,其油料費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某營業人來電洽詢:本公司補貼業務員使用自有車輛公出之油費發票,是否可以作為本公司進項稅額扣抵?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 依據財政部78年9月11日台財稅第780273399號函規定,營業人之員工,於在職期間因業務需要使用自有車輛從事營業人之工作,如經書面約定油料費由營業人負擔並取得符合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之憑證,其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740】 新聞稿提供單位:鹽埕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陳沛涵 聯絡電話:5337257轉6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