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於繼承事實發生後所領取之股利,係屬繼承人之所得,應課徵繼承人之綜合所得稅,而不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於繼承事實發生後所領取之股利或利息,係屬繼承人之所得,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自行併入綜合所得總額,以免遭補稅送罰。 該局表示,其轄區內有一納稅義務人因繼承父親遺產中之銀行存款,繼承事實發生後,該銀行存款孳息近百萬元,又存款銀行未獲通知原存款人死亡而將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之所得人填載為原存款人,致該納稅義務人以為該利息非屬其所得,而漏未申報。 民法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即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是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因繼承事實而取得之股權、債權、銀行存款等所孳生之收益,應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行列報,以維護權益。【#737】 新聞稿提供單位:左營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陳尤芬 聯絡電話:5874709轉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