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獎勵民間投資興建停車場,解決停車空間不足問題,針對停車場種類及收費性質,給予房屋稅減免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稅係以房屋及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大樓地下室既屬房屋之基層建築物,依法自應課徵房屋稅,惟為解決日趨嚴重之停車問題,特針對建築物地下室,如其係免費供停車使用者,或僅由所有權人按月分擔清潔維護費者,免徵房屋稅。而若採按車收費或出租供停車使用者,則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課徵房屋稅;至於地上立體停車建築物除辦公處所應按營業用稅率(3%)外,其餘其管理室、停車空間及員工休息室等如屬未收費者,按住家用稅率(1.2﹪)課徵,反之有收費,則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處特別提醒民眾,除前述一般性之規定外,營利事業所有地面上建築物,如係專供員工停放汽機車、自行車使用者,也可比照地上立體停車場課稅之標準,以有無收費為區分,分別按住家用稅率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另外像汽車旅館一樓專供旅客停車之車庫,亦比照收費立體停車場,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民眾如對於停車場之稅捐減免規定或申請方式尚有不明瞭的地方,皆可利用該處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0800436969,該處將竭誠為您服務及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