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死亡繼承人拋棄繼承未必能免除納稅義務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台中訊)依據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遺產管理人,依法按稅捐受清償的順序,繳清稅捐後,才能分割遺產或交付遺贈。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遺產管理人,倘若違反前項規定者,應就未清繳的稅捐,負繳納義務。      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一納稅義務人死亡後,其兒女多名繼承人通通跑去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還以為拋棄繼承後,稅捐就可以不必繳了,卻不知因納稅義務人遺有財產,在法院受理當時,即指定其中一名繼承人為遺產管理人,稅捐處於是對之催討欠稅,該名被指定的遺產管理人聲稱自己是法院指定的,並不是自己意願當遺產管理人-----,而拒繳欠稅。      稅捐稽徵處提醒民眾,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不論是自家人推派或由法院依法指派,依法即應負責清理遺產及滯欠稅捐,民眾切勿以為辦理拋棄繼承或非自願當遺產管理人就絕對能免除繳納稅捐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