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存增值稅之土地稅捐處展開年度清查作業違法者將追繳稅款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稅捐稽徵處表示,為落實記存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列管,並有效遏止逃漏、增裕庫收,俾避免納稅義務人於記存後即將土地移轉,或改作其它用途,以規避土地增值稅。將訂於本(8)月1起至8月31日止針對企業公司或金融機構經核准記存土地增值稅之土地辦理清查作業。
稅捐處指出,自企業併購法、金融機構合併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等相關法令公布實施以來,再加上91年2月1日起土地增值稅減半徵收三年,企業或金融機構進行合併或分割、收購,土地移轉所應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僅可適用減半徵收,更准予記存不用繳納,在此雙重優惠條件下,申請記存案件明顯增加;本縣記存之土地增值稅截至96年7月累計即高達8千萬元。
因此,稅捐處為了解有無將記存土地再移轉、改變使用,依規定辦理年度例行清查,如有違法情事即追繳原記存的稅款。依現行法令規定,本次清查重點如下:
(一) 併購後事業若再移轉,其記存之土地增值稅應一併追繳。
(二) 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7、18條及金融控股公司法第28條,原供消滅機構、金融機構「直接使用之土地」有無變更。
(三) 被收購公司於收購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日起3年內,轉讓該對價取得之股份致持有股份低於原收購取得對價之65%時,被收購公司應補繳記存之土地增值稅,該補繳稅款未繳清者,應由收購公司負責代繳。
(四) 財政部94年10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404570380號函釋「…公司收購之財產如為土地者,應以土地全部交易價格為準,不得自土地價格中扣除土地增值稅準備、土地重估增值之資本公積或其他抵押債務等。」
同時該處亦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可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386969號,有專人為您服務及解答,或上網查詢,網址為http://www.hltb.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