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球場、保齡球館自96年5月25日起免徵娛樂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立法院於今年5月4日三讀通過娛樂稅法第2條條文修正草案,將撞球場、保齡球館排除在娛樂稅課徵範圍之外,並於5月23日經總統明令公佈,高雄縣所屬撞球場、保齡球館業者依法自96年5月25日起不用代徵報繳娛樂稅,原設籍課稅者其稅籍予以註銷;惟其他設有供人娛樂之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之營業人,仍應於開業或舉辦前向主管稽徵稽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否則若經稽徵機關查獲,除依娛樂稅法第12條規定處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外;如有漏稅額者,尚須按應納稅額處5至10倍之罰鍰。

修正後的娛樂稅課徵範圍包括:一、電影;二、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三、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四、各種競技比賽;五、舞廳或舞場;六、高爾夫球場及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