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註銷工廠登記證之工業用地請於適用地價稅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北縣訊】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可按工業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之情形,除了必須是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劃定之工業區或依其他法律規定之工業用地,及工業主管機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範圍內之土地外,土地所有權人還必須就該工業土地有從事物品製造加工達一定規模者並請領工廠登記證,才能適用工業用特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一旦工廠登記證被工業主管機關註銷,就沒有按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優惠。

該處指出原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未於期限內申報者,依本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處罰,前經司法院95年11月10日釋字第619號解釋宣告,明顯以法規命令增加裁罰性法律所未規定之處罰對象,復無法律明確之授權,核與法律保留原則之意旨不符,牴觸憲法第23條規定,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因財政部業於司法院釋字第619號解釋所賦予之1年修法期限內完成修法(96年7月11日修正公布),如果原核准按工業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工業用地,其工廠登記證已被工業主管機關註銷,一定要在工廠登記證註銷之30日內向當地稽徵機關申報,以免被查獲後除了補稅還要被裁處3倍罰鍰損失慘重,所以該處特別提醒民眾留意,以減少無謂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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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法務課 林淑靜 電話:8952-8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