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申請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之民眾,若原核准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應於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

資料來源:南投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投縣政府稅捐處表示,依照96年7月11日修正公布之土地稅法第54條規定,適用自用住宅、工業用地等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所有權人,對於戶籍遷出或工廠登記證辦理註銷後,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已經消滅,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應於30日內,向稅捐處申報,未於限期內申報者,將有被處短匿稅額三倍罰緩之虞。   稅捐處提醒納稅人,該處正在執行之96年地價稅清查作業計畫,已自2月1日展開清查,對於戶籍已遷出之自用住宅、原按工業用地特別稅率課稅之工廠用地土地,均列為年度清查重點項目,稅捐處將會進行審核是否仍符合稅法規定之適用自用住宅或工業用地要件,如發現戶籍已遷出或工廠登記證已被註銷未符合規定者,將會發文通知土地所權人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該處特別呼籲本縣內按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特別稅率課稅的土地所有權人,若確實戶籍遷移、或已辦理工廠註銷登記不再經營,請注意要向稅捐處盡速申報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以免被查獲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