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其為營利事業者,並得通知主管機關,限制其減資或註銷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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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稅捐處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其為營利事業者,並得通知主管機關,限制其減資或註銷之登記。
  稅捐處說,納稅義務人滯欠稅捐,往往以移轉不動產所有權或設定抵押權等以規避執行,因此,為保障租稅債權,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其為營利事業者,並得通知主管機關,限制其減資或註銷之登記。
  稅捐處指出,又依「臺灣省各稅捐稽徵處禁止欠稅人財產處分作業注意事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各項稅捐及罰鍰,其合計數達新台幣10萬元,或雖未達到上開限額,但將來追繳可能發生困難者,均應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額及罰鍰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該處強調,欠稅人之不動產如經稅捐機關通知地政機關辦妥禁止處分登記後就不能移轉買賣或設定他項權利。欠稅人惟有儘速繳清欠稅或提供相當擔保始可申請塗銷原禁止處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