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政黨所有供辦公室使用之土地,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地價稅才可減免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依據稅法的規定,促進公眾利益之事業的本身事業用地,地價稅應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才可以減免;而已完成法人登記的合法政黨,內政部也認定屬於公益社團法人,所以今後合法政黨所有供辦公室使用之土地,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地價稅才可減免。      財政部對於合法政黨所有供辦公使用之土地,在68年左右曾以行政命令規定,可逕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地價稅,無須經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惟日前該則減免地價稅解釋函令己被廢止,未來合法政黨所有供辦公室使用之土地,其地價稅之減免,應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