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屋可以選擇「拍定價格」或「評定標準價格」兩者較低的價格申報契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拍賣取得之房屋,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為房屋稅納稅義務人,且於辦理契稅申報時,可以選擇「拍定價格」或「評定標準價格」兩者較低的價格申報課稅,以節省契稅的負擔。        臺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照強制執行法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另依房屋稅條例規定,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所以買受人自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即為房屋稅納稅義務人,應負繳納房屋稅義務。        該處進一步指出,向法院標購之不動產,買受人應依契稅條例之規定,於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30日內辦理契稅申報。雖然不動產移轉應課徵契稅案件,一般皆按申報時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課徵契稅,但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當其拍定價格低於標準價格時,可申請按較低之實際拍定價格課徵契稅,且縱使拍定價格高於標準價格,除納稅義務人自願以實際買賣價格繳納契稅外,仍得選擇按較低之標準價格課徵契稅,換句話說,納稅義務人可以在「拍定取得價格」與「評定標準價格」兩者之間,選擇較低的價格申報課稅,以節省契稅之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