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同共有的土地可否由各共有人分單繳納地價稅呢?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來有民眾詢問:與兄弟姐妹公同共有的土地可否不要合開一張稅單,而由各共有人分單繳納地價稅呢?台中市稅捐處表示:依照財政部92年9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20453854號函,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共同提出申請分單繳納,並以書面承諾負連帶繳納責任者,稅捐處將會按各公同共有人約定之比例核算地價稅,分別開立稅單給各共有人繳納地價稅。      該處表示:如果非由全體公同共有人要求分單繳納地價稅,僅是部分共有人提出申請,並以書面承諾負連帶繳納責任,且其公同共有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或契約定有公同共有人可區分之權利義務範圍,經稅捐處查明屬實,仍然可就申請人應有權利部分分單繳納地價稅。      民眾對於地價稅,若尚有疑義,可利用該處免費服務電話0800436969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