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可以免辦理暫繳申報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將自9月1日開始,惟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若符合下列規定者,則可免辦理暫繳申報: 一、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係依所得稅法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扣繳或由給付人於給付時扣繳者。 二、經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的小規模營利事業(凡本年度1至6月份原核定為小規模營利事業,嗣於7月1日以後改為應使用統一發票,也可以免暫繳申報。) 三、合於免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消費合作社、公有事業。 四、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五、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無應納稅額者及本年度新開業者或本年度上半年無營業額者。 六、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轉讓情事,其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746】 新聞稿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職稱:助理員 姓名:徐郁惠 聯絡電話:2367261轉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