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之房屋,於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如何認定繼承或受贈時該房屋之時價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有民眾來電詢問其出售因受贈而取得之房屋,於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如何認定受贈時該房屋之時價?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規定,出售之財產原為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時或受贈與時該項財產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而所稱「時價」,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就房屋而言,係指房屋之評定標準價格。 該民眾質疑房屋評定標準價格顯較市場價格為低,致計算之財產交易所得偏高,不甚合理。該局表示,贈與稅是所得稅的補充稅,而贈與人贈與房屋時,由贈與人按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計算繳納贈與稅,因此,受贈人嗣後出售受贈之房屋,以取得該受贈物時據以課徵贈與稅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成本予以考量減除,以計算其財產交易所得。如以受贈時之房屋市場價格為減除基準,將產生受贈時房屋之市價與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之差額,既不課徵所得稅亦不課徵贈與稅之不合理現象。 該民眾經國稅局說明後,認規定尚稱有理,不再持疑。【#738】 新聞稿提供單位:左營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陳尤芬 聯絡電話:5874709轉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