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營利事業暨個人持有債券之利息所得有最新課稅規定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加工區某營利事業蔡小姐問:營利事業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其利息收入如何扣繳?其與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所得扣繳稅款有何差異?是否有最新規定。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於96年07月11日增訂第24條之1:營利事業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應按債券持有期間,依債券之面值及利率計算利息收入。該利息收入依規定之扣繳率所計算之稅額,得自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減除。如其係於二付息日間購入該債券並於付息日前出售者,應以售價減除購進價格及依規定計算之利息收入後之餘額為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 國稅局又說,所得稅法同時亦增訂第14條之1,即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所得,自中華民國96年01月01日起,應依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不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不但不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之規定,其扣繳稅額亦不得自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減除,亦即個人部分採分離課稅。 高雄市國稅局強調,營利事業與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期間,或付息日間購入債券並於取息前出售者計算利息收入,所認定之所得有很大差異,請納稅義務人務必於資金理財前慎重考慮,俾便明年申報所得稅之參考。【#736】 【所得稅法第14條之1、第24條之1、財政部750716台財稅第7541416號函】 新聞稿提供單位:高雄加工出口區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鄧雅惠 聯絡電話:8414773轉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