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取得租金收入,必須申報租賃所得。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自有房屋出租,取得租金收入,必須申報租賃所得,不得以私人約定免除其申報義務。
該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規定,財產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之計算,以全年租賃收入或權利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另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納稅義務人自有房屋出租,取得租金收入,應就實際所得予以申報納稅,不得以私人約定免除其申報納稅義務。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甲君9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未列報出租房屋之租金收入,該局以承租人開立之扣繳憑單核定租賃所得,補徵稅額並處罰。甲君不服,主張有關租賃所得之稅捐雙方約定由承租人負擔,惟依稅法規定,法定納稅義務人並不得以私人間約定而變更,乃遭駁回。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確實依稅法相關規定申報所得,以避免漏報遭受補稅及處罰。
(聯絡人:法務二科鄭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