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契價有撇步,減輕契稅非難事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契稅申報原則上依據申報當時不動產所評定標準價格申報課徵,因此,在領買、標購公產或向法院標購拍賣不動產時,其買賣價格高於評定標準價格情形時,可選擇較低的評定標準價格申報課稅;至於該項領買、標購或拍定價格低於評定標準檟格時,也可以選擇較低的領買、標購或拍定價格申報課徵契稅。
該處提醒您,在「領買、標購或拍定價格」與「評定標準價格」二者之間,可選擇較低的價格申報契稅,以節省契稅稅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