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按房屋實際使用情形分別課稅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稅的稅率有3種,分別為住家用1.2%、營業用3%、非住家非營業用2%。房屋稅係按房屋實際使用情形依不同稅率課徵,房屋只要作住家使用,不管是自己住或出租,都可按住家用稅率課徵;如果做營業或倉庫使用,就按營業用稅率課徵;如供醫院、診所、事務所等使用,則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使用時,則依實際使用情形,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稅,但非住家用的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的六分之一。由於房屋稅是按實際使用情形課徵,所以當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時,應儘速於變更日起30日內向稅捐處申請。變更日期在當月份15日以前,當月份起就可適用變更後稅率,但如在當月份16日以後才申請,就只能自次月份起適用變更後稅率。
稅捐處呼籲納稅人如果房屋原本供公司或事務所使用,因租期屆滿、提前解約或暫停、註銷營業,改為住家使用時,不論自己使用或出租給別人,都應在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時儘速提出申請,以免權益受損。您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撥該處免費服務專線0800-386969,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