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應開立或取得實際交易對象發票以免受處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中區國稅局最近查獲部分手機業者銷貨時,未依規定開立銷貨發票予買受人,而將發票開給無交易事實之其他廠商,違反稅法規定,涉案廠商除應補繳有關稅捐外,並將被處罰鍰。 中區國稅局表示:查獲違章之手機業者,因銷售於非營業人時,漏開立統一發票,乃將銷貨發票開給無交易事實之其他廠商,這些廠商便以上述手機發票充當進項憑證或虛增成本。 該局表示:營利事業銷貨時未將發票開立交付予買受人,而交付予非實際交易之廠商,該營利事業及取得發票廠商均應依稅法有關規定處罰。該局同時表示,除手機業外,上述逃漏方式在其他行業亦有類似情形,納稅義務人如有上述違反稅法規定情事,應儘速依照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你服務。(提供單位:審三科李秀枝,電話:04-23051111轉7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