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人假藉免徵贈與稅的土地,取巧安排移轉其他應稅財產給子女者,稽徵機關將予以補徵贈與稅並以漏報論處。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贈與人先贈與子女農地的大部分持分及建地的極小部分持分,再經由共有土地分割,使其子女取得整筆建地等,其實質與直接贈與建地等應稅財產並無不同,應就實質贈與移轉之財產課徵贈與稅,並以漏報論處。 該局查獲一案例:被繼承人甲君於死亡前2年內,先贈與其子乙、丙2人各一筆極小部分持分之建地,嗣後甲、乙再以買賣方式共同取得一筆農地後(甲持分1000/10000、乙持分9000/10000),並立刻辦理共有物分割,由甲君取得農地全部、乙君取得建地全部。甲君復將該全部農地之大部分持分(8500/10000)轉贈子丙君後,再依相同手法辦理第2次共有物分割,使丙君取得另一建地全部,而甲君仍取得農地全部。 該局指出,前述案例,係透過共有物分割方式,被繼承人甲君使其繼承人未支付任何代價即取得整筆建地,其結果與直接贈與建地並無不同,為求租稅公平,乃依實質課稅原則,就實質贈與移轉建地之價值核課贈與稅。本案經核定補徵贈與稅額31,479,548元,因其發生原因係在92年7月1日以前,依財政部函釋准予補稅免罰(92年7月2日以後發生者,除補稅外並應處罰)。 該局特別籲請民眾如遇有上揭情形,應注意申報,以免補稅又受罰,如尚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二科趙士玲,電話:04-23051111轉1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