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所得,採分離課稅就源扣繳,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96年7月11日總統令增訂公布所得稅法第14條之1規定,自中華民國96年1月1日起,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前項利息所得不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之規定;其扣繳稅額不得自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減除。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扣繳義務人自96年1月1日起給付之債券利息,應填報分離課稅所得扣繳憑單,並依該憑單所區分修法前及修法後所給付之債券利息之欄位,分別勾選及填報。 該局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注意上述規定,至於已依修法前之規定填報扣繳憑單者,該局將輔導辦理更正。相關規定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二科林惠玲,電話:04-23051111轉13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