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繳契稅後解除契約或撤銷移轉可否退稅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房屋因買賣、贈與、分割、交換等原因而移轉所有權,依照契稅條例之規定,應於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報繳契稅,於繳納契稅後,如果因故解除或撤銷房屋移轉契約,原繳納之契稅是否退還,依房屋是否已辦理所有權登記而有所不同。
已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移轉,在尚未辦竣產權移轉登記前解除契約或撤銷移轉,免徵契稅,如有已繳稅款並可退還;如已辦竣產權移轉登記後再解除契約或撤銷移轉,則仍應課徵契稅,所繳契稅不可退還。至於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移轉,因無辦理移轉登記之問題,如有解除契約或撤銷移轉之情形,均可免徵契稅,如有已繳稅款並可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