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請把握申請期限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稅捐稽徵處表示:本縣96年度地價稅將於96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開徵。凡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均得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千分之二)稅率課徵地價稅,惟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規定以一處為限。
稅捐處呼籲:凡符合上述規定者,請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檢附申請書、戶口名簿及建物證明文件影本向所屬稅處提出申請,逾期申請則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敬請把握良機。其他如有任何稅務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182-187該處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