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廣告代理商契約之業務費用應計貼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稅捐稽徵處表示,印花稅法規定,承攬契據係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為印花稅的課稅範圍。綜合性廣告公司為企業提供各種市場訊息,並據以研擬產品行銷策略,執行電子及平面媒體廣告之設計製作及刊播工作等,具承攬契約性質,故企業與綜合性廣告公司為執行上述業務所簽訂的合約憑證,應按各項業務費用總價(扣除營業稅)計貼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