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註冊繳交之宿舍費未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得列報租金扣除。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就讀於國內各級學校註冊時繳交之宿舍費,如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未列報為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則可憑註冊時繳交之宿舍費或學費(其中宿舍費金額應明確劃分)收據列為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
該所指出,依據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受扶養直係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額以12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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