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舉辦之各種考試,收取與考試相關之報名費、考試費等收入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課稅範圍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表示:我國之營業稅係屬消費稅性質,稅款係由消費者負擔,參加各種考試或技能檢定考試者雖有支付報名費,惟其非屬消費行為,故不宜負擔消費稅。財政部於本(96)年7月18日以台財稅字第09604521860號令釋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舉辦之各種考試(含技能檢定),其所收取與考試相關之報名費、考試費等收入,核定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課稅範圍。
(提供單位:第三課張富美,聯絡電話:04-7274325轉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