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毀滅廢棄時應提出證明文件或事前報備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訊)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表示:營利事業如有固定資產使用尚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欲申請列為該年度損失者,應提出證明文據或事前報備,以免影響權利。
依據所得稅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時,得提出確實證明文據,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但有廢料之售價收入者,應將售價作為收益。」如無證明文件者,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九十五條第十一款規定,應於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
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第一課許仲武,電話:04-7274325轉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