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屋借款之利息支出得以必要費用減除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訊)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表示,個人向金融機構借款購置房屋,所支付之利息,應屬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所稱為使出租之財產能供出租取得收益所支付之合理必要費用。納稅義務人如非選用必要損耗及費用之標準減除,且能提供確實證明文件者,於核計房屋之租賃所得時,核實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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