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各順位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應列入遺產。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有贈與配偶、法定之各順位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仍應將贈與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該所提醒民眾,在申報遺產稅時應注意上述規定事項,務必併入遺產總額申報課徵遺產稅,以免漏報受罰。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民眾多加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5-7837398呂股長或蘇幸原小姐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