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取得賠償收入應列報於非營業收入。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取得之補償費、賠償費收入及出售資產之財產交易增益等非營業收入,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據實申報,以免因漏報遭補稅、處罰。
  該所強調,營利事業如有漏報上列非營業收入,倘能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繳納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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