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聘製作電視綜藝節目之報酬係屬薪資收入。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張貼日:2007/08/17 回上頁友善列印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個人受聘參與電視綜藝節目之製作,所取得之報酬,係屬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薪資收入,核非稿費之性質,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之規定課徵所得稅。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民眾多加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5-7837397伊股長或方耀輝先生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