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區國稅局] 債權人以現金承購抵押物之課稅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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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A君詢問其向資產管理公司購買以不動產為抵押擔保品之債權,於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之抵押物時,參與拍賣以現金支付法院拍賣價款而取得該抵押物,有無所得課稅問題?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向資產管理公司或金融機構購入債權,嗣於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之抵押物時,參與拍賣以現金支付法院拍賣價款而取得抵押物,於取得該抵押物時尚無所得課稅問題;惟嗣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74條規定,將拍賣抵押物所得價金扣除強制執行費用及稅捐稽徵法6條規定之土地增值稅,以其餘額分配予債權人時,個人以債權人身分所受償之金額,減除債權之取得成本及費用後,應以其差額認列處分債權損益,計入法院交付該受償金額年度之所得額課徵綜合所得稅。又個人於法院強制執行程序完結後,因債權分配不足額而取得法院核發之債權憑證,嗣倘獲債務人償付者,應計入其獲償年度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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