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報死亡親屬免稅額,將遭稽徵機關裁處罰鍰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君虛報已死亡之直系尊親屬免稅額,經該局查獲補徵稅額及裁處罰鍰,○君不服罰鍰之處分,雖提起行政救濟,仍遭駁回。
該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君辦理9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直系尊親屬A君免稅額新臺幣(下同)111,000 元,經該局所屬花蓮縣分局查獲A君業於92年間死亡,乃剔除A君之免稅額,核定○君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134萬餘元,補徵應納稅額1萬2千餘元,並依所得稅法第110 條第1項規定,按所漏稅額1萬2千餘元處1 倍罰鍰12,200元。○君不服,主張列報扶養A君並無逃漏稅捐之意圖,請撤銷罰鍰之處分云云,申經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1 項前段規定,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是由納稅義務人自行填報。如申報不實將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二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對各項所得及減免、扣除之事實據實申報。如經稽徵機關查獲虛報免稅額,將遭受罰鍰之處分。請納稅義務人釐清此觀念,以免事後遭稽徵機關補徵稅額及裁處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