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時所標示之定價已內含營業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所標示之定價已內含營業稅,不可因為民眾購物消費索取統一發票而額外加收5﹪營業稅;此外,銷售特價商品亦應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部分營業人在宣傳單及海報上標明「特價商品」或「本商品價格未含營業稅」促銷,當吸引消費者購買時,即表示特價商品已低於市價甚多而不另行開立統一發票,此有明顯逃漏稅嫌疑。財政部77年6月28日台財稅第770658411號函發布「修正營業稅法(現行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實施注意事項」第3點規定,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買受人為一般消費民眾時,應依商品定價金額開立統一發票。故營業人銷售商品的定價,即是統一發票上記載的總金額,而消費者付出的價款已包含營業稅在內。該局另表示常接獲民眾檢舉於購物消費索取統一發票時,有業者表示須另外加收5﹪稅款才給統一發票,此為業者藉加價方式誘使消費者不要索取統一發票,進而達到其逃漏稅目的,請民眾無需被其說詞誤導。

該局強調,除非是經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否則業者一律都必須按照定價金額開立統一發票給與消費者。並呼籲營業人應依法誠實開立統一發票,不要藉加收稅款方式漏開統一發票,如經查獲有漏開統一發票行為,除了補稅外,並就所漏稅額再處罰鍰,一年內被查獲漏開統一發票達3次者,將被處停止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