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購進之貨物或勞務,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或係酬勞員工及交際應酬使用,其進項稅額不可以扣抵銷項稅額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加值型營業稅,稅負最終為消費者所負擔,營利事業進貨所支付百分之五的營業稅進項稅額,可以扣抵其因銷售貨物所產生百分之五的銷項稅額,並以扣減後之餘額繳納或留抵營業稅。但下列情形之進項稅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是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的,如企業購進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的貨物或勞務、交際應酬使用的貨物或勞務、自用乘人小汽車以及酬勞員工個人的貨物或勞務等。
北區國稅局進一步舉例說明:一般企業辦理員工伙食而購買主、副食、水電、瓦斯等之進項稅額,因非屬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的貨物或勞務,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企業購進的貨物或勞務非供營業個體使用而係酬勞員工使用者,包括:支付員工康樂活動費用、員工旅行費用、員工生日禮品、員工因公受傷的慰勞品、員工婚喪喜慶的禮品及員工退休舉辦「惜別茶會」所支付佈置會場及茶點費用等,購買上開貨物或勞務所支付百分之五的進項稅額,也不可以扣抵其銷售貨物所產生的銷項稅額。另公司召開股東會時以紀念品贈送股東核屬與推展業務無關之饋贈,亦不得申報扣抵。但企業投資興建或購置體育館、員工宿舍、餐廳、福利設施等固定資產,如所有權未移轉給員工所有者,因興建相關設施所支付之進項營業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籲請營業人注意,購進之貨物或勞務除供本業與附屬業務使用及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贈者外,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查獲違反規定申報扣抵者,將依虛報進項稅額補稅並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