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同一年內有2次以上之贈與行為,應如何申報贈與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有許多民眾詢問:在同一年內有2次以上之贈與行為,應如何申報贈與稅?國稅局提醒納稅人須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於超過免稅額(111萬元)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
關於同一贈與人在同一年內贈與達2次以上,其情況可以下列各點說明:
一、贈與人在同一年內有2次以上的贈與行為,不論受贈人是否為同一個人,都應該於辦理後一次贈與稅申報的時候,將同一年內以前各次的贈與事實和納稅情形合併申報。

二、所謂同一年內以前各次的贈與事實,不是以設籍在同一稽徵機關期間內的贈與為限,凡是屬於同一個年度之贈與事實,無論戶籍設在何處都需要與最後一次設籍的贈與合併計算。

三、同一年度有2次以上的贈與行為,如果將贈與日較後的贈與事實先申報,並且經過稽徵機關核定,雖然較前的贈與事實比較晚申報,仍然需要將已核定的贈與資料一併申報。

北區國稅局呼籲,如有上述情況之納稅人,儘速向所在地之國稅局辦理申報,以免遭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