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之薪資,方可列報研究與發展支出抵減應納稅額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公司誤將非屬於專業研究人員之薪資列報為研究與發展支出,而享投資抵減稅額,遭稽徵機關否准補稅。
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研究發展單位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之薪資,可在規定限度內列報抵減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所稱「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係指在公司獨立之研究發展部門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專門全職人員,不包括兼職、行政、助理等人員。若未設置獨立研究發展部門而有現有人員兼辦研究發展工作者,其薪資不可列報抵減,又雖已設立單獨研究發展部門,而其非屬於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人員,其薪資支出亦不可列報抵減稅額。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研究與發展支出中之研究發展單位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之薪資,應自行檢視是否符合上開相關規定,以免因不符規定遭剔除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