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若欲申報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方可列報非營業損失。若未實現者,稽徵機關將不予認定。
北區國稅局最近查核轄區內一家公司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其申報鉅額投資損失。經查係該公司提列短期投資備抵跌價損失,而該投資於該年度並未出售,公司卻於年度結束時自行計算投資損失列報。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99條規定不符,遭國稅局以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列為損失,剔除投資損失而遭補稅。

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一、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被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二、投資損失應有被投資事業之減資或清算證明文件。三、因被投資事業減資而發生投資損失,其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以主管機關核准後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其無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以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有上述情形,應注意申報投資損失之規定,以免被國稅局剔除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