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銷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品得適用零稅率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於中華民國境內銷售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品免徵營業稅,惟應依規定申報免稅銷售額,其進項稅額亦不得申報扣抵或退還;但營業人如將該等貨物外銷,則可適用零稅率,其進項稅額得申報扣抵,如有溢付稅額並得申請退還。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銷售飼料及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免徵營業稅,亦即該等貨物在國內銷售時免徵營業稅,營業人如為專營免稅之營業人,應依規定申報免稅銷售額且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或退還,如為兼營免稅之營業人,依規定申報應稅及免稅銷售額,並應依營業稅法及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不得扣抵進項稅額。另營業人將該等貨物外銷,則符合營業稅法外銷貨物規定,得以適用零稅率,其進項稅額可申報扣抵,如有溢付稅額並得於退稅限額內申請退還。
該局指出,上開免稅貨物於境內銷售係屬免徵營業稅,所以,外銷該等貨物之營業人在進貨時並未支付進項稅額,自無對應之進項稅額可申報扣抵,惟與該本業有關之營業費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仍得申報扣抵或退還。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上開生鮮農、林、漁、牧產品,應依規定申報免稅或零稅率銷售額,且相關之進項並應依規定計算不得扣抵進項稅額,如發現有未依規定申報或短漏報,致短漏營業稅情事者,應儘速自動補報補繳,以免被稽徵機關查獲,遭補稅處罰。
(聯絡人:中正稽徵所陳審核員;電話:23965062分機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