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逕遷戶所」稅單之送達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最近幾年「逕遷戶所」的人口驟增,常使稅額繳款書未能送達納稅義務人,為維護租稅公平,稽徵機關將加強清理,經查屬行蹤不明者,即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該局說明,稅捐稽徵文書之應受送達人,其戶籍經依戶籍法第4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暫遷至戶政事務所,因該戶政事務所並非應受送達人可得收受文書送達之處所,稅捐稽徵機關無須將該稅捐稽徵文書寄送該戶政事務所。如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或其他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不能以其他方法為送達者,稅捐稽徵機關應依稅捐稽徵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辦理公示送達。
該局指出,稅額繳款書經依法公示送達,即發生送達之效力,未如期繳納,將依法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逾30日未繳納,即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並採行各項稅捐保全措施。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稅單送達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中南稽徵所黃股長;電話:25433050分機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