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及中小學教職員之子女不得列為其兄弟姊妹之受扶養親屬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任職於某國中盧太太來電詢問,日前收到兒子的欠稅執行通知單,經查證係94年度綜合所得稅未申報所致,請問是否可以增列申報未滿20歲妹妹為扶養親屬,扣除個人免稅額呢?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規定免納所得稅之個人,其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殘障、無謀生能力之子女,不得由其已滿20歲之子女列報為同胞兄弟姊妹扶養親屬。

依所得稅法規定,免稅所得者之子女不得由其親屬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立法意旨,係防止免稅所得者將子女交由他人申報扶養,以規避稅負。因此,盧太太的兒子不得列報其妹妹為受扶養親屬。倘有任何稅務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