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正草案行政院院會已審查通過將於立法院開議前送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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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何部長今日於行政院院會報告「遺產及贈與稅制改革方案」暨「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依據財政部規劃,如在今(96)年底前可完成立法程序,明(97)年初遺產及贈與稅稅率即可與個人綜合所得稅稅率接軌,最高邊際稅率由現行50%調降為40%;同時將遺產稅免稅額由目前779萬元提高為1,000萬元,並允許父母可選擇於生前贈與子女時使用。後續將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適用期滿,個人海外所得納入課稅後,依據整體稅制改革及稽徵能力提升情形,於相關配合條件成熟時,希望在99年規劃遺產稅與贈與稅兩稅合一,實施終生財富移轉稅制,並將最高邊際稅率進一步調降至20%,與目前個人最低稅負之稅率相同。修正草案經院會通過後,張院長指示財政部持續積極協調立法院各黨團,並與社會各界充分溝通,尋求共識,按預定時程,積極推動。
  財政部表示,為因應經濟自由化國際化、金融商品多樣化及租稅改革之世界潮流,同時配合行政院核定之財政改革中期方案,使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切合現今社經環境需求,該部本次擬具之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調整稅率結構:考量遺產稅及贈與稅與綜合所得稅互為補充,為達到整體稅制改革動態均衡,將最高邊際稅率由50%調降為40%,並簡化課稅級距為5級。
二、整合免稅額度並提高遺產稅免稅額:除保留贈與稅年度免稅額外,增訂父母對子女之贈與,得在遺產稅免稅額額度內,選擇於生前贈與時使用,同時,將遺產稅免稅額酌予提高為1,000萬元,俾滿足一般民眾生前移轉之需求,減輕贈與稅課徵對財物移轉時點之干擾。
三、改進繳納制度:
 (一)放寬分期繳納規定:分期繳納之期間,由現行二年延長為三年,使納稅義務人有較充裕之時間籌措現金繳稅。
 (二)適度規範不易變價或時價下跌財產得抵繳之稅額:以該課徵標的物之應納稅額為限,避免侵蝕其他財產應納之稅額。
四、配合相關法令規定之修正:
(一)因應司法院釋字第六二二號解釋,增訂贈與人死亡時尚未核課之贈與稅,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二)參照司法院釋字第五三六號解釋,課稅及抵繳財產價值之認定,授權財政部另為規定。
(三)配合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規定,明定納稅義務人得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該項請求權,同時明定繼承人應為給付之期限及未於期限內給付者應追繳稅賦。
五、處罰合理化:將未依限申報、短漏報案件之處罰倍數,由現行「一至二倍」修正為「二倍以下」,俾稽徵機關裁處罰鍰時得審酌相關因素,以求處罰允當。
六、彌補地方財源:明定於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擴大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之規定施行前,由中央政府補足,以避免影響地方政府財政收入。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該部將遵照張院長指示,持續積極協調立法院各黨團,並與社會各界充分溝通,尋求共識,按預定時程,積極推動遺產及贈與稅制改革,以順利完成修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