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之勞務訂單,依該國外客戶指示將該勞務或勞務之成果提供與國內保稅區營業人使用,並取得外匯收入者,其營業稅准予適用零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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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營業人(包括課稅區及保稅區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之勞務訂單,依其指示將該勞務或勞務之成果提供與國內保稅區營業人(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內之園區事業、自由貿易港區內之自由港區事業、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及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使用,並取得外匯收入者,其營業稅准予適用零稅率。
  據財政部說明,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提供勞務之訂單,依其指示將該勞務或勞務之成果提供與國內保稅區營業人使用,目前實務上均認為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不符,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交付國外客戶。惟國外客戶非屬我國境內營業人,其進項稅額不能扣抵,如其將該勞務再轉售予國內營業人時,將產生稅上加稅效果,與加值型營業稅之精神不合,且不利於經濟之發展。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鑒於營業人銷售勞務與國外客戶,本可適用零稅率,嗣後再由國外客戶將該勞務成果銷售與國內保稅區營業人時,因保稅區營業人多屬依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依規定可免納營業稅。按此,如准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提供勞務之訂單,依其指示直接將該勞務或勞務之成果提供與國內保稅區營業人使用可以適用零稅率,對整體稅收並無減損。且為鼓勵營業人在台設立研究中心,提升台灣之研發水準,並吸引外資來台設立,導進高科技,增進我國技術發展,該部將於近日發布新令,准課稅區或保稅區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提供勞務之訂單,如依該國外客戶指示將該勞務或勞務之成果提供與國內保稅區營業人使用,並取得外匯收入者,皆可適用零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