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發票備註欄記載信用卡卡號僅列末四碼即可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爾來迭有消費者反映,部分營業人接受信用卡刷卡付費,於開立統一發票時,將卡號號碼全部載列於備註欄,危及消費者交易安全。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持用簽帳卡之買受人,除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者外,應於發票備註欄載明簽帳卡號末四碼。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呼籲,為避免消費者權益受損及違悖相關法令,請營業人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該局亦提醒消費者應隨時注意維護自身權益,若發現有營業人在發票上揭露出全部信用卡號碼時,可要求立即更正,以維自身權益。【#779】 新聞稿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劉惠媛 聯絡電話:8123746轉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