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署] 針對交通部推動高雄港加入倫敦金屬交易中心遞交港相關營利事業所得稅課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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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協助交通部推動高雄港加入倫敦金屬交易中心(London Metal Exchange,以下簡稱LME)遞交港,財政部積極配合該部推動進程,釐清相關課稅問題,使高雄港成功加入LME遞交港,發展臺灣成為亞太運籌中心。
  為提升我國高雄港申請成為LME遞交港之租稅競爭力,財政部積極蒐集LME遞交港所在地國之課稅規定,以美國為例,外國營利事業透過仲介、經紀或獨立代理商在交易所進行大宗物資之期貨交易行為不視為在美國境內經營工商之行為,無須繳納美國公司所得稅,惟其於美國從事實體貨物交易,仍應依該國稅法規定課稅。另依英國國內稅法規定,外國營利事業於英國境內從事實體商品買賣之所得(英國官方網站並以LME實物交割運送為例),應依該國稅法規定課稅。
  財政部進一步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說明LME交易參與人於LME平臺從事交易並經由倫敦清算中心(London Clearing House,以下簡稱LCH)結算之課稅如下:
一、參與人透過LME平臺進行期貨交易,未於高雄港實際提領貨物,其所得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參與人如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無須就該交易所得課徵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參與人透過LME平臺進行交易,並於我國境內(高雄港)完成實體貨物之交付,該交易係在我國境內完成銷售,其所得核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相關法令規定課徵所得稅。
三、我國對於參與人透過LME平臺進行上開二項交易之課稅規定,與前述美英課稅原則尚屬一致;即參與人如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應依其是否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徵免所得稅。
四、由於參與人於LME平臺從事交易,均須透過LCH履約交割完成結算,參與人如選擇以於高雄港儲存之貨物交割, LCH須負責貨物所有權之移轉(履約交割),且就該交易承擔相關風險,可認定為實體貨物之賣方,LCH如提示英國居住者證明,可依臺英租稅協定第5條第5項非屬常設機構及第7條營業利潤規定申請免徵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亦不發生課稅問題。
  財政部表示,上述課稅規定之釐清,有助於交通部向LME遞件申請高雄港加入遞交港之一員,除可提升高雄港物流倉儲競爭力,增加南部就業機會外,並促進高雄港成為國際性倉儲轉運中心,吸引國外物流業者投資,對於提升我國及高雄港國際形象應有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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