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賽車場供人娛樂者,要課徵娛樂稅!

資料來源:南投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投縣政府稅捐處表示:經營賽車場以提供場地及設備(賽車)供人娛樂者,核屬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規定「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如有收取票價或費用,應課徵娛樂稅。如未辦登記經查獲除應處新台幣1萬5仟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外,並補徵其漏稅額。
  稅捐處呼籲上開業者應於開業前辦理營利事業設立登記及向該處消費稅課或埔里、竹山分處辦理代徵娛樂稅手續,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