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為地價稅之納稅基準日 關乎稅金繳納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北縣訊】今年國內房地產景氣復甦交易熱絡,您有買賣房地產嗎?或您即將買賣房地產?請您注意了!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是8月31日,所以只要是在8月底前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者,取得土地之新所有權人就要繳交今年的地價稅。

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地價稅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即以當日土地登記簿所記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因此,如果在8月31日前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新的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土地雖未滿一年,依稅法規定,新的所有權人仍應繳納全年地價稅,反之如果是在8月31日以後才移轉土地,雖然土地已賣掉,但原所有權人仍會收到本年度的地價稅稅單。一般民間的慣例會在買賣契約書中約定地價稅由誰負擔,或是按持有月份比例計算,分別由買賣雙方共同分擔,但這些都是屬於買賣雙方私下約定的個人行為,稅捐處無法據以變更納稅義務人。亦即地價稅實質上不論由買賣任一方去繳納,其納稅義務人仍為當年度8月31日在土地登記簿所記載的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如您有任何稅捐問題可打稅捐處服務電話8952-8200,有專人為您服務及解答。

撰稿人:土地稅課 郭丹鳳 電話:8952-8202
資料詳洽:企劃服務課 王珮齡 電話:8952-8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