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查獲免稅車輛之車牌,移掛於未領號牌之車輛使用,原免徵使用牌照稅車輛及未領號牌之車輛處罰規定。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關於將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車輛之車牌,移掛於未領號牌之車輛使用,行駛於公路被查獲,原免徵使用牌照稅車輛及未領號牌之車輛如何處罰疑義,依據財政部96年7月25日台財稅字第09604047050號函解釋:?使用牌照不得轉賣、移用,或逾期使用。?、?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違反第12條規定,新購未領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路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分別為使用牌照稅法第20條、第31條及第30條所明定。因此,經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車輛之車牌,移掛於未領號牌之車輛使用,行駛於公路被查獲,即違反使用牌照稅法20條規定情事,應依同法第31條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至於,另一新購未領號牌車輛使用該免徵使用牌照稅車輛之號牌,行駛公路被查獲,係分屬二種不同違章行為,依行政罰法第25條規定,應分別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0條及31條規定處罰之。

稅捐處提醒車輛使用人,移用使用牌照處罰極重,投機者會因小失大,得不償失。